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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仁寿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

眉山市仁寿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人:刘天智 电话:028-36291196)。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目标绩效管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卫和史志编纂等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干部教育培训、选拔任用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管理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工作;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承担爱国卫生、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承担县本级权责清单管理、动态调整等工作;负责机关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全县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组织办理党代表建议、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党建办(负责人:徐媛媛 电话028-36281325)。

负责组织实施机关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和提出本单位基层组织建设的阶段性规划和相关政策建议;负责机关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承担机关脱贫攻坚、对口帮扶、统战工作;协调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开展机关群团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彰;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意识形态相关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负责人:陈科志 电话:028-36293786)。

推进“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承担县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垂管改革后另行规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固废和噪声)。

(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股(负责人:黄火青 电话:028-36318823)。

监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相关方案、计划等;根据授权对乡镇、部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组织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和交办信访件整改落实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协调工作。

(五)农村生态环境股(负责人:赖飞龙 电话:028-36292178)。

组织指导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参与实施全县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组织编制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六)水生态环境股(负责人:赖飞龙 电话:028-36292178)。

负责全县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环境和流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功能区划,确定水体纳污能力;建立并组织实施跨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七)大气环境股(负责人:李涛 电话:028-36291351)。

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在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的领导下,参与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八)土壤生态环境股(负责人:李涛 电话:028-36291351)。

负责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监督管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承担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全县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全县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承担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统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分解及监督考核;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价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监督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全县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