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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李梦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仁劳人仲案〔2025〕610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仁劳人仲案〔2025〕610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如下:一、由被申请人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发工资及垫付费用3495.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仁寿县怀仁街道仁寿大道二段4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28日
上一条: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杨秀花) 下一条:中共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关于巡察集中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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