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流 水 号 20140602002
标  题 集资修路的收费合法性
姓  名 杨*
性    别
手    机 138****6389
邮    箱 a*******b@163.com
发件IP 221**********
写信时间 2014年06月2日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本人是仁寿县北斗区葵花村4组村民,由于2013年家里因要集资修一段乡村路(原葵花村7组),因当时本人在外地打工,村里打电话让我出资1200元/人,因我家6口人,父母的户口都不在农村,本人媳妇和孩子的户口也不在本村,实际只有2个户口在本村。然而村里要求拿出6口人的资金出来修路,算了一下得出7200元。村里还威胁说:“如不出资金以后回村就别想开车或在乡村路上用车”。这还有法律吗?因本人觉得收费不合理,所以就没有交钱。     2014年我回家办一点事,村里组织一些村民到我家来闹事,要求我付清修路款才肯放拉货车出村,结果只得空货车离开了。央央大国,在光天化日之下他们居然敢做出这样的事情来,这跟抢劫有区别吗?知道有村里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但文件里做出明文规定(2013年起,农民年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4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个标准工日折资为40元。一事一议项目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严格控制以资代劳,对个别农民难以投劳的可以通过农民之间委托代工,防止借“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村里要求每人出资1200元是不是远远超过筹资筹劳标准?这确实加重了本人的负担,肯请有关部门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收费合理吗?合法吗?答复!!谢谢!!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杨勇:你好!县政府信息中心收到你的来信后,立即转北斗镇政府办理。经查实,1、2011年,北斗镇葵花村4组村民自行组织进行村道硬化,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经过受益村民召开代表大会决定,村民以“有人有地出1股,有人无地出半股,有地无人出半股”的方式进行集资,经过核算,一股应集资1250元,又因你的父亲李江和(你的户口在中农镇)所在的那段村道施工量大,周围受益的8户村民以户为单位需另集资3000元/ 户,因此,你的父亲应集资:1250×1.25+3000=4562.5元(你的父亲李江和是葵花村人,在葵花村有土地,应集资1股;李江和已故的母亲有一份土地且由李江和与其兄弟一人一半,应集资0.25股)。2、由于此次村道硬化是村民自发筹资修建,动议、发起、收费、管理等工作均由村民自行实施,因此,不属于“一事一议”民办公助项目。最后,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处理对象 仁寿县人民政府
处理时间 2014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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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8-36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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