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流 水 号 20140112003
标  题 非婚生育子女户籍
性    别
手    机 138****5621
发件IP 171***********
写信时间 2014年01月12日
信件内容 我于2012年非婚生育一名婴儿,现已一岁多尚无户籍,查阅眉山市公安局关于户籍办理的条例,是可以上户籍的。但在禾加镇派出所咨询时,告知我必须把婴儿户籍上在其母亲的户籍所在地,但眉山市公安局的规定是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请问我这个婴儿的户籍该如何办理?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网友:你好!县政府信息中心收到你的来信后,立即转县公安局办理。经查实,目前,婚生子女入户属随父随母自愿原则,非婚生育子女入户原则上在婴儿母亲方落户,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父亲方落户的,父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排除拐卖、抱养、捡拾的可能性后予以落户。最后,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处理对象 仁寿县人民政府
处理时间 2014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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