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 水 号 | 20140112003 | ||
标 题 | 非婚生育子女户籍 | ||
性 别 | 男 | ||
手 机 | 138****5621 | ||
发件IP | 171*********** | ||
写信时间 | 2014年01月12日 | ||
信件内容 | 我于2012年非婚生育一名婴儿,现已一岁多尚无户籍,查阅眉山市公安局关于户籍办理的条例,是可以上户籍的。但在禾加镇派出所咨询时,告知我必须把婴儿户籍上在其母亲的户籍所在地,但眉山市公安局的规定是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请问我这个婴儿的户籍该如何办理?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网友:你好!县政府信息中心收到你的来信后,立即转县公安局办理。经查实,目前,婚生子女入户属随父随母自愿原则,非婚生育子女入户原则上在婴儿母亲方落户,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父亲方落户的,父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排除拐卖、抱养、捡拾的可能性后予以落户。最后,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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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
处理时间 | 2014年0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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