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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3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2013-09-1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3-00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3-09-17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仁府发〔2013〕38号

2013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仁寿县2013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67.5291公顷(1012.936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3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3〕322号)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仁寿县2013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仁寿县视高镇河心村3、5组,花园村7组,老君村1、2、6、10、11、12组,兴家村1、2、4、6、7、8组。

三、征收土地单位面积:仁寿县视高镇河心村3组5.9800公顷(89.70亩)、5组0.4956公顷(7.4340亩),花园村7组3.2027公顷(48.0405亩),老君村1组8.8887公顷(133.3305亩)、2组1.9890公顷(29.8350亩)、6组2.4316公顷(36.4740亩)、10组2.5370公顷(38.0550亩)、11组3.7985公顷(56.9775亩)、12组3.8571公顷(57.8565亩),兴家村1组18.4915公顷(277.3725亩)、2组8.6236公顷(129.3540亩)、4组0.5055公顷(7.5825亩)、6组0.7349公顷(11.0235亩)、7组3.0752公顷(46.1280亩)、8组2.9182公顷(43.7730亩)。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仁寿县视高镇河心村3、5组,花园村7组,老君村1、2、6、10、11、12组,兴家村1、2、4、6、7、8组的土地补偿费农用地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以实际征收面积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158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大、小春季节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大春作物每亩补偿1100元,小春作物每亩补偿90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仁府发〔201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仁寿县视高镇河心村3、5组,花园村7组,老君村1、2、6、10、11、12组,兴家村1、2、4、6、7、8组共1176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视高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特此公告。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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