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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寿县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1-2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2-000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11-26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失效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4日 

 

仁寿县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审批、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县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以下统称公共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规划,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责任区制度。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是管理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治理办负责分别编制县城规划区内、县内国省县乡公路干线(城区段除外)控制红线内、乡镇辖区内(公路干线控制红线范围除外)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报县规委会批准后实施。 

县重交办协调高速公路公司负责编制本县辖区内高速公路过境段控制红线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应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公益广告点位规划、设置、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规划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 

第三章 广告位竞拍 

第十条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的大型塔(柱)广告、电子显示牌(屏)、图腾柱式等户外广告经营权,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程序公开拍卖。户外广告拍卖收入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广告管理。 

第十一条 通过竞拍取得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有效期限自签订成交协议书之日起60日后起算。 

第四章 审批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或招牌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一)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 

(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国省县乡公路干线(不含城区段)控制红线内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工作。 

(三)县治理办牵头负责全县乡镇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查管理工作。 

(四)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内容审批及发布登记工作。 

(五)县发改局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中涉及价格信息的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设置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行政许可审批。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及招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转让需报原审批部门同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满后,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服从,由此给设置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不得闲置。 

第十九条 设置者承担户外广告设置期间的安全、经济和法律责任,定期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设置的、随意变更设置的、对陈旧有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的或设置期满不自行拆除的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依法按程序进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规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规定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利益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仁寿县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暂行办法》(仁府发〔2012〕4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各审批部门已审批的户外广告及招牌在原审批许可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后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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