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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 | ||||||||||||||||||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 ||||||||||||||||||
2017-07-1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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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发〔2017〕4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文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7〕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县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全面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得到有效保护,文物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重要作用,文博创意产业有序发展。文物机构逐步健全,人才队伍不断优化,经费投入持续增长,文物安全体系更加健全,文物保护和执法力量更加强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充分发挥,将仁寿建设成为全省文物事业强县。 二、文物保护 (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每年开展1次文物普查工作,对文物保存状况进行1次检查评估。每两年公布1次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争取更多文物保护单位进入“国保”、“省保”、“市保”。加快我县剩余的3处“国保”、8处“省保”保护规划编制,实现保护规划全覆盖。结合实际,每年维修加固一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文物补助经费开展“国保”、“省保”单位维修,重点实施好川渝石窟保护示范项目—牛角寨石窟综合保护利用示范基地项目。 (二)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规划,科学合理划定不同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法律法规报批。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的申报和整体保护工作,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凡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三)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县境内出土出水文物应按规定及时在县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由县文物管理所妥善保存。加大文物征集力度,实施馆藏文物保护修复计划,加强文物数字化保护和藏品信息化管理。加强文物研究,挖掘历史人文价值。 三、展示利用 (一)加大宣传展示力度。利用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等重大活动与节庆日,开展文物保护集中宣传。加快县综合博物馆建设,建成后,每年应推出具有鲜明主题教育作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陈列展览。 (二)加强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管理体制和用途,不得擅自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定期对文物景区景点的文物资源进行安全评估。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四、文物安全 (一)加强文物保护规划保障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审查把关,严格办理许可审批,严格核实验收,确保文物及其周边历史环境不受损害。 (二)加强文物执法。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承担文物执法工作,加强执法巡查,规范文物市场管理。完善文物保护层级督查机制。县文物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对全县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报,对影响恶劣的将约谈、问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三)落实文物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县、乡、村、文物保护员四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建立完善文物安全员制度。全县所有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均配备看护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县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文化(文物)、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管理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工作负总责,每年至少做1次调研,召开1次专题会。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工程质量负责制。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明确文物保护管理职能。要充实配备专业人才,不断改善文物工作人员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加强职称评定。加大文物综合执法力度。 (三)落实经费保障。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投入政策与机制,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应按不低于5%的比例优先用于文物保护。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党校教学内容,要充分依托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文物保护法规宣传,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建立文物重要决策和重大方案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健全文物有关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附件:仁寿县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职责分工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6日
附件 仁寿县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和职责分工
一、成员名单 组 长:顾贵鹏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 伦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徐 燕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毛自林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志明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建明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 陈德宽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 黄尚友 县发改局局长 郑 燕 县教体局局长 卢爱国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杨 斌 县财政局局长 李文学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吴少云 县环保局局长 辜文超 县住建局局长 杨 毅 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县规划局局长 李 静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苏海清 县水务局局长 田 泳 县文广新局局长 谭 勇 县工商质监局局长 谢艳华 县旅游局局长 李明峰 县民宗局局长 谌再斌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严杜娟 县气象局局长 熊燕翔 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新局,办公室主任由田泳同志兼任。 二、职责分工 (一)县文广新局:转变职能,加强文物工作监督管理;做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媒体有关文物节目、栏目管理。 (二)县委编办:加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 (三)县发改局: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文物保护利用设施建设,把牢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关。 (四)县财政局: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加强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五)县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考古遗址等重点文物保护用地及规划的监管。 (六)县住建局、县规划局:注重城乡建设规划中的文物保护,加大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中的文物保护力度。 (七)县教体局:在博物馆青少年教育、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八)县人社局:在文博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考核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 (九)县旅游局:在发展旅游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相关规定,把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纳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 (十)县民宗局:督促宗教界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落实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县公安局、县工商质监局:加强协调配合,保持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长效机制,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 (十二)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住建局、县气象局:对文物的安防、消防、防雷提供技术支持并做好日常监管。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做好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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