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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关于《仁寿县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8-10-0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180/2023-000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10-09
 发布机构  仁寿县水务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关于印发《仁寿县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仁寿县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一)必要性       

我县是全省首批重点渔业大县,也是成都市优质水产品配送基地县。截止2016年底,全县共发展水产养殖面积9.86万亩,其中水库养鱼3.5万亩、池塘养鱼6.36万亩,水产养殖分布于全县各乡镇,点多面广,2017年全县水产品总产量5.2万吨,渔业产值7亿元。近二十年来,全县水产养殖迅猛发展,水产养殖的迅猛发展带来的废水排放是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一个方面,因过度养殖造成水面和河流面源污染问题日渐突出,给全县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加强水产养殖管理、控制渔业环境影响不仅是全面落实环保、河长制、保护河湖健康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推行水产健康养殖、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迫切要求。       

目前,由于涉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完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相关条款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规规章中,在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尤其是实施新《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以来,行业内外存在着一些对水产养殖及其污染防治基本概念不清等问题,给指导养殖业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阻碍。为了明确水产养殖、养殖污染及防治的范围和措施,厘清渔业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和执法机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中各自职责,落实责任,同时,规范养殖生产者行为,履行污染防治义务,我局制定出台了该《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仁寿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       

二、《办法》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内容有:编制办法的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水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各镇乡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各有关单位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违反办法的处罚等。       

(一)明确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范围、职责和目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我县水产养殖实际,明确了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范围。       

2、按照行业职能和行政辖区负责制原则,明确了各部门和镇乡的监管职责及要求。       

3.将水产养殖污染物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利用纳入当地渔业发展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鼓励发展绿色生态、优质高效的水产养殖业,将水产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       

(二)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1.明确养殖区内,养殖生产者应按《办法》操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养殖污染物的产生、积累和排放,依法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严格水产投入品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使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3.指导养殖生产者应采取哪些措施有效减少养殖污染的产生、积累和排放,明确引导发展生态养殖模式。       

(三)关于河道、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限养的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和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我县于2018年3月编制印发了《仁寿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明确划定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本《办法》对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关停、整治管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也与我县过去几年开展的水产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和整治的管理措施相一致。       

(四)关于“防止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水域”的说明       

本《办法》第八条明确“防止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水域”是指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标准分两种,一种是农业部制订的行业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各地作为衡量养殖尾水治理检验治理效果的标准,是建议性标准,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另一种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制订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强制性),但目前我国强制性标准尚未制订出台。有鉴于此,在国家或省制订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以前,为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各地可以参考农业部出台的行业标准,作为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推荐性标准。       

下一步,渔业主管部门将配合环保部门加快制订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作为养殖尾水排放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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