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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关于《仁寿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8-03-2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040818466/2020-497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3-29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关于印发《仁寿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事故报告是事故救援的重要前提,只有通过迅速、及时、准确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才能在第一时问实施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既是分析事故根源、解决安全隐患的重要基础,也是吸取教训、追究责任、惩前毖后的有效手段和领导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仁府发〔2018〕12号)关于全面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年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县“依法治安”,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制度规定,推动法律法规规章细化落实,加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一致性审查,从源头做好依法治安。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指示,为规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有效解决目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各项问题,形成事故处理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机制,县安监局组织起草了《仁寿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县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结合目前事故调查组正在办理的案件具体情况,县安监局在经过大量事故分析与广泛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仁寿实际,草拟了《办法》,并下发各乡镇和县安委会成员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县安监局对《办法》进一步进行修订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      

第一章:总则。提出《办法》的制定目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县总工会在事故调查中的权利和事故调查违法事实的举报等内容。       

第二章:事故上报。包括事故上报时限、内容和程序等内容。明确仅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在1小时内向县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6项内容,接报单位2小时内上报至县政府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      

第三章:事故调查组的成立。包扩调查组人员组成、调查组职责和调查时限三方面内容。明确事故调查组的成立由县安监局申请,县政府批准由县政府、县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县公安局及县总工会共6个单位派      

人组成的调查组,任命调查组组长,并履行5个方面的职责。调查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下,经县政府批准,最长可延期60日。      

第四章:事故调查。包括准备阶段、调查取证阶段、事故分析阶段和处理阶段等内容。明确事故调查的流程,方法和事故调查组的权利。着重强调事故调查的处理,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6个方面内容,县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各单位应按照县政府的批复,对事故进行处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包含事故调查组和事故发生单位两方面的责任追究。一是对未履行事故调查组职责的调查组成员由县政府依法给予处分。二是对事故发生单位,由县安监局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复或安全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补充说明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仅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解释权属归属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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