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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解读《仁寿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24-03-13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61/2024-000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3-13
 发布机构  仁寿县发改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关于印发《仁寿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政策的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09年出台的《关于仁寿县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仁价费〔2009〕93号)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名称、收费范围等方面已与当前新的法律法规、现行管理体制不匹配。为形成科学合理的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相关规定,出台了《仁寿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本次政策制定原则和过程是怎样的?

此次政策制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前期调研、成本监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价格听证、征求意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程序。

三、政策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征收主体和范围。本《办法》中按照《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要求,明确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垃圾处理费。同时,为提高收缴率,县税务局可依法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企业代为征收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为本县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街道)和村(社区)居民、暂住人口等。

(二)明确了部门职责。《办法》中明确了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和供排水公司等相关部门职责。由县税务局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与县住建局、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供排水公司等相关单位签订委托征收协议;由县发改局负责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由农业农村局督促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指导意见征收村(社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开展垃圾处理费征收监管工作。

(三)完善了后续管理。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代征单位应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未缴费清册,由县税务局出具催缴通知并依法及时追缴。仍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目前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本《办法》中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延用了2009年的收费文件标准。乡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部分项目在城区标准上有所下调。

五、城镇垃圾处理费如何管理使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实行政府补贴和产生者付费相结合的原则。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程序是什么?

城区公共供水抄表到户的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仁寿县供水企业随水费代征。

乡镇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县税务局委托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标准代征。

建筑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县住建局和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代征。

政策咨询热线:3629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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