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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解读《仁寿县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2021-05-2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88/2021-000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5-26
 发布机构  仁寿县国资金融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关于印发《仁寿县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一、起草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第八点: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九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设备、金融资产等动产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补偿和评估机制,推广“贷款+保险保证+财政风险补偿”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对发放专利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对通过“中征应收账款服务平台”发放贷款且年度在线确认类应收账款贷款发放额达到一定规模或一定增幅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相关核心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支持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推广“园保贷”“支小贷”等分险模式,支持各地建立政银企担(保)多方合作的融资分险机制。

3.中共眉山市委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七点配套融资政策。“各县(区)分别建立民营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为本地小微民营企业提供便利融资。”

二、起草过程

《仁寿县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仁府发〔2019〕13号)文件于2021年4月8日到期,为了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提高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促进仁寿县民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重新印发实施,文件分别征求了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税务局、县人行、仁寿银保监办、县产投公司等部门意见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对《仁寿县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仁府发[2019]13号)“第十二条 控制融资规模。”中删除了“工业企业1亿元以上”;“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中“执行同期基准利率或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浮动,上浮不得超过执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 修改为“执行利率在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合理加点,但不得超过加93.5个基点。”;“仁寿银保监办”修改为“仁寿银保监管组”;“第十八条 融资服务。”中“合作银行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的融资企业在资金规模上给予优先配置”修改为:“合作银行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通过的融资企业在资金规模上给予优先配置”等4条进行了修改,并征求单位律师意见完善后,形成《仁寿县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仁寿县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共计七章二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风险补偿基金设立和使用、贷款对象及风险控制、贷款发放及还款、基金监督和管理、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1-3条:阐明了风险补偿基金作用、支持的民营企业条件及合作银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4-5条: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明确了各领导小组职能职责。

第三章风险补偿基金设立和使用6-10条:明确了基金规模管理机构、基金使用条件、基金补偿范围、基金使用程序、代偿基金追偿等内容。

第四章贷款对象及风险控制11-14条:明确了贷款对象选择、融资总规模和单户最高贷款金额,规定了风险补偿贷款的资金用途以及暂停发放贷款业务的条件等内容。

第五章贷款发放及还款15-18条:明确了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增信措施、融资服务等内容。

第六章基金监督和管理19-20条:明确对合作银行绩效评价内容和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的惩戒措施。

第七章附则21条:明确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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