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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仁寿县杆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2-0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2-008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12-07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府规〔2022〕4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杆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

仁寿县杆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杆管线管理,保障杆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地上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眉山市城市规划区杆管线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杆管线,是指利用城市(镇)、农村公共空间建设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基础设施、广播电视、交通管理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牌、LED交通提示牌、电子警察、视频监控)、数据宽带等杆管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三条 仁寿县域所有范围内杆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国防工业、军事区域及铁路、公路等专属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城市内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除外。

第四条 杆管线建设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杆管线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和杆管线安全、环境保护应急处置综合预案、杆管线建设许可和建设过程中的监管、执法、地下管线开挖审批、统筹协调和监督推进杆管线产权单位按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建设工作,并负责统一协调跨区域杆管线的规划,负责供排水、照明、燃气建设和迁改的协调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长输管线建设和迁改的协调工作;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电力、通信(移动、电信、联通、广电)、国防光缆等杆管线建设和迁改的协调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交通管理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牌、LED交通提示牌、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杆管线建设和迁改的协调工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杆管线建设、迁改的规划许可;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杆管线迁改。

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眉山市仁寿生态环境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杆管线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杆管线建设、迁改负有监督职责。

第六条 鼓励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尽量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城市现状道路和旧区改造中,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与综合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依法建设的杆管线及附属设施。

第二章 城市杆管线规划管理

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杆管线和基础设施综合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批准后告知各项目实施主体和杆管线产权单位,并抄送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衔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审批。杆管线产权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杆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杆管线专项规划,并抄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城市规划区城市杆管线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其中属于政府投资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杆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杆管线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对于同一年度同一路段有不同杆管线建设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协调各单位一并进行,避免二次开挖。

新建项目最先所需纳入的杆管线工程应由项目业主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协调各杆管线产权单位统一报建,统筹建设。

第十条 各类杆管线走向、位置、埋深等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相互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城市工程管线宜下地敷设,当架空敷设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对城市景观造成严重影响时应采取直埋、保护管、管沟或综合管廊等方式地下敷设。

(四)拟建杆管线避让已建杆管线,临时杆管线避让永久杆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不经常开挖管线要避让经常开挖管线。

(五)杆管线埋设深度、各类杆管线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周边建(构)筑物、树木等安全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执行,新建的杆管线应满足建(构)筑物的消防安全条件,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新设置的各类电力变压器、通讯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等设施,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并作好隐蔽设置。建设项目的各类电力变压器、通讯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等设施,必须设置在项目红线范围内。未改造的老城区结合实际情况,特殊处理。

(七)电力用户自行实施的受电工程。

电力用户需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仁寿县供电公司提供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供电企业在受电工程办理环节应严格审查,若用户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供电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可拒绝办理后续的业务手续。

供电企业按照用户受电业务办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电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可不予送电。

用户设备产权在投运前须明确长期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人员,运行维护单位及人员信息须报送供电企业留存,对未落实运维责任的用电人,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电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杆管线单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园等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城市杆管线建设工程,可以由杆管线产权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明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资料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探测,形成测绘资料。施工图应结合现状管线情况进行设计,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与相邻既有线路、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并满足消防安全条件。杆管线建设必须考虑周边建设用地开发使用强度及负荷,采取预留管孔或管沟等形式避免再次开挖。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要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预留足够横穿道路管道、支管、引上管线、用户侧管道接口和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管线位置。

已敷设管线的道路,原则上不得再敷设同类管线,原有管线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应将原有管线更换,避免再次敷设同类管线占用较多的地下空间资源。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抢险、救灾等必须立即开挖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杆管线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不得穿越城市雨污水管网,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在管线建设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城市杆管线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杆管线产权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杆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批准。

因公共利益及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改建杆管线的,应当征得杆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杆管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迁改。

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业主与杆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就迁改工程的相关费用达成协议,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牵头,由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与杆管线产权单位签订迁改补偿费用协议或委托建管协议,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和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监督杆管线产权单位按批准的迁改方案及迁改计划组织实施,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杆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杆管线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和竣工测量,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动工。测绘单位应当根据杆管线施工进度及时提供服务,在杆管线工程覆土前编制杆管线竣工测绘图及相应格式数据成果。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城市杆管线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涉及挖掘道路、园林的,还应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含施工区域内杆管线安全、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征求城市杆管线产权单位的意见。因杆管线建设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市政道路、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政道路、公路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查明该管线权属,要求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测绘并及时将测绘成果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管线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相关杆管线布局规划和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杆管线通道。确需下地的应一并修建地下综合管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通知相关杆管线产权单位同步建设杆管线。杆管线产权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

第十九条 涉及杆管线的道路建设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深后浅的施工原则,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杆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施工范围内涉及已有杆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保障其不受破坏。杆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处理。杆管线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设置绕行标识或者修建临时通道,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自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加快推进城区老旧管网改造。杆管线产权单位应采用经济耐用、安全性高的管材、配件和先进施工工艺对城区老旧管网进行改造。杆管线产权单位重点改造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

第四章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并抄送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时,地下管廊工程优先采用地下综合管廊,并与道路同步建设;老城区应结合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尚未实施的,应当为地下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进行综合管廊以外的管线建设。

第二十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在规划中采用地下综合管廊技术设计的,应当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应当符合各项专业设计标准,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求,兼顾人防需要,可与沿线临近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互联互通,满足平时防灾和战时防护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探索有偿使用制度。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可以以购买或者租赁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建立工程维护档案,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配合和协助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运营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五章 城市杆管线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杆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杆管线应急处置预案和协调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杆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督促杆管线产权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杆管线产权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加强杆管线日常管护,及时处理危害杆管线安全的行为,确保杆管线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杆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镇杆管线年度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杆管线产权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人员和物资,并定期开展演练。

第三十二条 杆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所属杆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杆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对生产和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杆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杆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四)针对本单位杆管线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编制完善杆管线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杆管线管护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五)建立杆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杆管线专项普查工作。

(六)宣传杆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告知使用相对人安全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职责。

第三十三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 杆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相关档案资料。若未移交竣工档案或移交档案内容不准确,造成杆管线因项目施工被挖掘破坏,杆管线产权单位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杆管线产权单位应当限时将废弃的杆管线予以拆除,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涉及人民防空的工程同时将相关资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产权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拆除,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 农村杆管线建设管理

第三十六条 职责分工

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牵头编制电力、通信、燃气、供排水、交通管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农村杆管线建设项目路径进行审核,提出路径意见;农村杆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绿地、文物和军用设施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参与项目的规划、杆塔路径审定。

第三十七条 环境要求

(一)农村杆管线规划应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与其它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尽量同步建设。

(二)按照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对农村杆管线设施的布置应与村庄规划建设相衔接,与环境相协调,点位布置科学合理,线路走向与环境协调,布线整齐美观。

(三)杆管线标志标识应规范、完整,对地埋电缆、光缆应有完整的地面标识和警示标志。

(四)农村架空线路应整齐划一,尽量减少与道路、铁路、河流、房屋以及其它架空线路的交叉跨越。

(五)同一出线建设的架空线路能并则并、同杆架设。道路边、地头、塘埂上、屋边等水泥电杆应高度协调、粗细相同、档距均衡。

(六)特殊地段电力设施,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允许进行外观美化,与环境相得益彰。

(七)原则上强弱电应分杆建设,对不具备分杆建设特殊地段,可以启用杆塔共享,共享建设时应满足强弱电的安全技术要求,且应经杆塔经营单位的许可并依据行业管理规定完善共享安全协议及相关共享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建设施工

(一)各产权单位新增建设要根据本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共同参与的提前规划、建设报批、过程监管、完工验收等程序。

(二)产权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施工建设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破坏,涉及电力通道砍伐除外。

(三)乡镇(街道)、村(社区)应积极支持杆管线建设,积极协调当地群众工作,顺利推进杆管线建设。

(四)对废旧杆塔,产权单位应及时撤除。

(五)产权单位利用新建、拆旧等建设施工的同时,对原有部分不规范建设的杆管线一并整理,规范有序。

第三十九条 监管

(一)各产权单位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的管理,主管部门、业主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现建设施工单位违规、违法建设的现象及时制止,并及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项目建设完成后,由产权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共同现场验收,对于验收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重新验收通过后,项目投入使用。

(三)严禁私拉乱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私拉乱接情况的监督。发现产权公司有此行为的,及时通报主管部门责令其及时整改;发现产权单位以外的个人或单位有此行为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督促整改。

第四十条 杆管线保护

(一)依法保护杆管线,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通信、燃气、供水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临时用电或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时应到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办理许可手续。

(三)电力线下的附着物必须符合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要求。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配合电力部门做好输配电线路森林防火工作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电力线路下面修建鱼塘,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须向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报批,对现有电力线路下的鱼塘应完善警示标志标识,鱼塘业主应阻止一切形式的垂钓活动。

第七章 信息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组织建立杆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和维护,做好信息收集、储备和更新工作,保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实施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条 杆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杆管线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建立专业杆管线子系统,及时更新、存储杆管线信息。

杆管线因紧急抢修发生变化和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杆管线工程档案,由杆管线产权单位完善相关档案资料,及时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四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杆管线专项普查,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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