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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关于转发《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
2016-01-1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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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函〔2016〕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管理,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5〕1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采购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标准》)的各项规定,实施我县政府采购。 二、《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仁府办发〔2015〕40号)所规定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的政府采购类项目,修改为按照《目录标准》中的所有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纳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货物类未明确限额标准的,全年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若超额的项目,其超出金额部分则需按规定严格执行采购;原《仁寿县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政府采购类项目第一、二款同时作废;鉴于我县未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目录标准》中涉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政府工程按照《目录标准》规定执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1号)所规定的比选规模以下的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财政部门管理;比选规模以上的由发改部门管理。其中:比选规模以下的国有企业的采购工程由业主自行组织实施。原《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97-1号的实施意见》(仁府发〔2013〕15号)、《仁寿县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仁府办发〔201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川办函〔2015〕196号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川办函〔2015〕19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省政府统一制定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的《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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