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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15-08-0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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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 仁寿县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确保我县旅游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仁寿境内的旅游景区(点)、旅游节会、星级宾馆(饭店)、星级农家乐、旅行社、旅游部门命名的旅游购物点和旅游商品企业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协助、指导旅游乡镇和旅游企业抓好安全管理和落实好安全岗位责任制; (三)会同县公安、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旅游企业的安全环境、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以及消防、食品、车船、设施设备等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隐患的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四)督促旅游企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加强应急演练; (五)受理游客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重点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建立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辖区内旅游安全检查,督促旅游企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安全培训,制定应急预案,抓好应急演练,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抓好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对新建、新开业的旅游企业进行安全评估; (三)负责景区(点)、农家乐、旅游节会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重大节假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企业和县旅游局; (四)负责辖区旅游安全环境综合治理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处理旅游投诉; (五)负责辖区内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六条 旅游企业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安全投入,配齐、配足安全设备设施,确保够用、能用、会用;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位员工,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日常安全检查,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三)旅游车船必须具有旅游客运资质,制定和实施车辆、船只日常和定期安全检修制度,严禁车辆、船只带故障运行,确保车船状况良好; (四)旅行社必须为旅游者投保,强化领队和导游的安全责任,做好安全提示和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在“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的安全; (五)负责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 第七条 县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检查旅游企业的治安、消防、食品、特种设备等问题,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旅游企业和县旅游局。 第八条 坚持常态化安全检查,加大旅游黄金周和旅游节庆期间的综合执法力度,发现隐患,彻底整改。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 凡涉及旅游经营单位财产和游客人身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第十条 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件(II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件(III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件(IV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和县旅游局报告,县旅游局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旅游局,同时告知县级有关职能部门; (二)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三)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协同处理。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落实年度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 第十三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游客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办法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下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仁府办发〔2013〕2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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