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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仁寿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0-12-25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040819400/2020-1069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12-25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府办发〔2020〕35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让人民群众和各类企业办事创业更简捷、更顺畅、更方便,县司法局组织县级部门对仁寿县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未列入《仁寿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县级各部门不得要求人民群众和各类企业、组织提供。    

二、《仁寿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相关证明事项调整和实际情况变化等进行动态管理。    

三、县级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书面告知承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四、县级各部门要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采取数据推送、开设跨部门查询端口、设立信息查询窗口或自主智能查询打印一体机等方式,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凡可以通过法定证照、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办理的,能被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    

附件:仁寿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共28项)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仁寿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共28项)

序号

证明

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的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办理方式

收具

单位

1   

长期异地居住证明(异地务工证明)   

异地就医备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点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三、《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医保发〔2020〕18号) 四、《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7号)   

异地社区或公安机关、异地务工公司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医疗保障局   

2   

转诊转院证明   

异地就医备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点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标准” 三、《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医保发〔2020〕18号) 四、《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 五、《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7号)   

县内二级及以上医院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医疗保障局   

3   

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   

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五、《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十六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六、《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第六点“企业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七、《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七点。   

司法机关、公证部门、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社保中心   

4   

独生子女审核   

证明   

增发养老金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四、《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取得独生子女证增发养老金审核办理工作的通知》(眉人社办发〔2016〕64号),从2016年7月1日起,凡我市取得《独生子女证》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先由乡(镇、街道办)卫生计生部门对《独生子女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方能按政策规定增发养老金。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社保中心   

5   

终身无子女(孤寡)证明   

增发养老金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2号)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五、《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五十条第7项,终身无子女(指职工退休、退职前未生育子女的,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下同)的退休、退职人员,终身无子女的孤寡(指终身无子女人员退休、退职时为孤身一人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按现行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其增发标准,以后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社保中心   

6   

婚育情况证明   

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事实婚姻、结婚证遗失、婚育情况复杂等情况需要出据此类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当事人直接提交   

仁寿县卫生健康局   

7   

农村居民认定   

申报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的情况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第三点“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各试点地区要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政策,规范运行标准和程序” 二、《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三、《国家人口计生委 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4〕39号) 四、《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川卫发〔2016〕76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当事人直接提交   

仁寿县卫生健康局   

8   

仁寿县个人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   

住房契税申报适用税率的确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纳税资料。”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当事人直接提供、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由当事人承诺   

仁寿县税务局   

9   

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   

用于办理水资源税申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纳税资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九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5号 第五条:“除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外,纳税人须同时报送《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   

县水利局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税务局   

10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   

用于办理房产交易申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纳税资料。”    

二、未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取消目录。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第四款:“(四)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等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税务局   

11   

不动产坐落地证明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0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材料。”    

二、纳入了《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保留和取消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眉府办函 〔2017〕112号)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   

村(居)委会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12   

死亡证明   

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0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材料。”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第三章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13   

亲属关系证明   

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0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第三章第十四条 三、《民政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法〔2020〕20号)明确不动产登记情况除外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第1.8.6.1-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公安机关、村(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14   

户籍证明   

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无法出具户口簿的)   

一、《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公安机关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民政局   

15   

婚姻关系证明   

补领(补办)婚姻登记证、收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情况下)   

一、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社部 国家卫健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明确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二、《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村(居)委会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民政局   

16   

死亡证明   

证明符合遗体火化条件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由死者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的火化,由县(市、区)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   

所在单位、医疗机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司法机关等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民政局   

17   

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收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条(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所在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村(居)委会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民政局   

18   

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   

办理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或者食品经营许可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以社区住宅等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相关管理办法,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由市(州)人民政府或授权县(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三、《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城镇居民住宅可以用作行政办公、通讯联络和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具体适用,应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权等法律法规规定。 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不得作为餐饮服务业经营住所(经营场所)。 拟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并应提交住宅所在地相关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已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   

住宅所在地相关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已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仁寿县行政审批局   

19   

当地街道地名或者门牌号变更的证明文件(坐落证明)   

办理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或者食品经营许可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二、6.以社区住宅等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相关管理办法,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由市(州)人民政府或授权县(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三、《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因城市街道地名或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所有权证与现有实际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名或门牌号不一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当地街道地名或门牌号变更的证明文件。”   

开发区(园)管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仁寿县行政审批局   

20   

死亡证明   

死亡注销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第20号)“各地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规定,该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 四、《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70号)    

五、《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公厅治发〔2015〕19号)第三十七条“〔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四)公民在家中死亡并实行土葬(藏区实行的天葬、水葬等)的,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六)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公安局   

21   

亲属关系证明   

直系亲属户口迁移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第20号)“三、 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上述人员的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五、 严格在小城镇落户的审批程序。公安机关要在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指标内,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要求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户口登记机关必须严格审查,对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各地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公安局   

22   

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经济困难的证明。《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材料。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出具,并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   

23   

亲属关系证明   

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和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办理财产继承、领取保险、抚恤金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界定家庭成员、监护(亲属)等各种亲属关系;办理继承类公证;办理出生、涉外探亲、奔丧等各种亲属关系;办理继承类公证   

一、《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3、5、10、11、14、24、25、26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公证程序规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0号)第十六条   

村(居)委会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公证处   

24   

死亡证明   

办理继承类公证   

一、《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3、5、10、11、14、24、25、26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公证程序规则》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死亡户籍证明》;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公证处   

25   

死亡证明   

1.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补助费的发放。 2.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的停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该项主要针对重点优抚对象自然死亡未火化的重点优抚对象)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6   

亲属关系证明   

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7   

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证明   

核实伤残抚恤关系是否符合跨省转移条件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县级,县级将相关材料上报省厅办理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8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证明   

退役军人申请补评残或者调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退役人员服役时部队医院(针对补评残)或者地方二等甲级以上医疗机构   

当事人直接提供   

仁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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