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事人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移送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移送公安情况 |
备注 |
个人 |
单位 |
罚款(单位:元) |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元) |
没收非法财物(单位:千克) |
警告、通报批评 |
责令停产停业类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类 |
1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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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豇豆)案 |
2024年7月2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对仁寿县满井镇XX种植的豇豆进行了抽样并将样品送至眉山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9月2日,经眉山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豇豆所含农药噻虫胺超过标准值,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9月13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来到满井镇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报告无异议,然后到当事人种植豇豆的土地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块土地还存留着豇豆,已种上辣椒。随后,对当事人的该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7月2日对当事人正在收割准备销售的豇豆抽样并送检后,当事人于第二天将20千克豇豆以每千克4.6元的价格批发给仁寿县城南市场的菜贩,获得违法收入92元。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
500 |
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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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3 |
2024.10.12 |
仁农(农产品)罚〔20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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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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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有限公司 |
四川XX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猪酮体案 |
2024年7月16日,仁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四川XX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猪酮体)。 仁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经查,2024年3月26日四川XX有限公司向四川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猪酮体170公斤(价值3077元)、猪肝3公斤(价值19.5元)合计货值价值:3096.5元),再由四川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将四川XX有限公司购得的猪酮体40公斤销售到高新区XX鲜肉店。2024年3月27日成都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对高新区XX鲜肉店正在销售的新鲜猪肉开展抽样检测,2024年4月16日经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X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70000 |
30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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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4 |
2024.9.12 |
仁农(农产品)罚〔20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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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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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XX物流有限公司 |
成都XX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案 |
2024年9月8日成都XX物流有限公司安排货运司机XX驾驶改装双层车到绵阳市三台县XX农业有限公司养殖场装载淘汰母猪62头(在养殖场装车过程中死亡2头,实际装载60头),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XX有限公司,实际运输到达目的地是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XX养殖场,该行为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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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7 |
2024.11.5 |
仁农(动监)罚〔20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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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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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XX家庭农场 |
仁寿XX家庭农场销售农产品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
2024年11月12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仁寿XX家庭农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水果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该家庭农场进行批评教育,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家庭农场限期进行整改。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发现该家庭农场仍未按照规定改正。经查:仁寿XX家庭农场未按照整改的要求,于2024年11月26日以2元每公斤的价格销售自己种植的爱媛1000公斤,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销售农产品未按规定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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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
2024.12.17 |
仁农(农产品)立〔20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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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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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XX有限公司 |
仁寿XX公司不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屠宰生猪案 |
2024年11月21日,仁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仁寿XX有限公司存在手工屠宰生猪、屠宰技术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未上岗、未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仁寿辰阳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 |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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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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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
2024.12.10 |
仁农(动监)罚〔20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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