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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公开信息表
2023-05-0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83/2023-00039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3-05-06
 发布机构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程序 


案件来源

市(州)

区(县)

当事人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移送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移送公安情况

备注

个人

单位

罚款(单位:元)

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元)

没收非法财物(单位:千克)

警告、通报批评

责令停产停业类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类

检查发现

眉山市

仁寿县


大化镇XX农资经营部

仁寿县大化镇XX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2月21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过期农药“百菌清”9袋、联苯肼酯18瓶和咪鲜胺27袋,货值总额为234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过期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200


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农药产品“百菌清”9袋、联苯肼酯18瓶和咪鲜胺27袋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023.2.23

2023.4.3

仁农(农药)罚(2023)4号


检查发现

眉山市

仁寿县


仁寿县钟祥镇XX化肥经营部

仁寿县钟祥镇XX化肥经营部销售玉米种未按规定备案案

2023年2月14日,仁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春季农资打假执法检查时发现,仁寿县钟祥镇XX化肥经营部(陈权)销售玉米种未按规定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的规定 。

2000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023.2.15

2023.3.28

仁农(种子)罚〔2023〕1号


检查发现

眉山市

仁寿县


仁寿县谢安镇XX农资经营部

仁寿县谢安镇XX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2月21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谢安镇开展春季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仁寿县谢安镇XX农资经营部销售的4种农药(腐霉利64袋×10克/袋、噻虫胺39袋×15克/袋、草甘膦异丙胺盐12瓶×1000克/瓶、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0瓶×500毫升/瓶)超过质量保证期为劣质农药。据调查,该经营户自农药超过有效期以后尚未销售,该批农药货值金额564元。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14项第一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 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

2800


依法没收4种劣质农药(腐霉利64袋、噻虫胺39袋、草甘膦异丙胺盐12瓶、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0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023.2.21

2023.3.24

仁农(农药)罚〔2023〕6号


有关部门移送

眉山市

仁寿县

XX


XX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2022年6月14日,XX在仁寿县珠嘉镇三溪大桥河段使用地笼网(书面语:笼壶)非法捕捞水产品,现场查获地笼网7个,渔获物150克(螃蟹4只、小龙虾2只)。当事人在禁渔期内使用我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和《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2年6月23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2022年8月16日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2月27日,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我局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过期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农药)》(修订)相关规定

1200



2023.2.28

2023.3.27

仁农(渔业)罚〔2023〕1号


群众举报或投诉

眉山市

仁寿县

XX


XX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2023年3月1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非法捕捞线索,经调查证实,新店镇能仁村9组村民XX于2023年2月27日清晨,在清水河新店镇能仁村段使用粘网(书面语:刺网,为我省天然水域禁用网具。)非法捕鱼,被群众举报后收网上岸,渔获物为1条翘壳(重量100-150克)。罗新民在禁渔区内使用我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项第一款“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1200



2023.3.1

2023.3.23

仁农(渔业)罚〔2023〕2号


检查发现

眉山市

仁寿县


中农镇XX化肥销售门市

仁寿县中农镇XX化肥销售门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新店镇中农场开展春季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仁寿县中农镇XX肥料销售门市销售的吡唑醚菌酯·溴菌腈、春雷霉素、乙蒜素、阿维·虱螨脲4个品种39瓶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货值总金额545元,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14项第一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 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

2800


依法没收劣质农药吡唑醚菌酯·溴菌腈5瓶、春雷霉素13瓶、乙蒜素8瓶、阿维·虱螨脲13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023.03.09

2023.04.14

仁农(农药)罚〔2023〕7号


检查发现

眉山市

仁寿县


仁寿县XX兽药经营部

仁寿县XX兽药经营部涉嫌经营拆包分装饲料案

2023年3月16日,仁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饲料为拆包分装销售的饲料,总货值373.2元。当事人经营拆包分装销售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获得违法所得46.8元。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饲料)》(修订)之规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200

46.8

没收登记保存的饲料69公斤

2023.3.20

2023.4.28

仁农(饲料)罚(2023)1号


检查发现

眉山市

仁寿县


四川XX农业有限公司

四川XX农业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案

2023年3月22日,仁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兽药“复合酚”超过有效期的,总货值880元。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为劣兽药”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兽药)》(修订)之规定:“ 首次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2200


没收登记保存的兽药“复合酚”8瓶

2023.3.28

2023.4.28

仁农(兽药)罚(2023)2号


检查发现

眉山市

仁寿县


仁寿县文宫镇XX农资店

仁寿县文宫镇XX农资店涉嫌经营劣质农药产品案

2023年3月14日,仁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文宫镇执法检查农资店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农药“禾乐杀虫双”(有限成分含量:25%,剂型:水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084448、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1年2月2日,质量保质期:二年,安徽华星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和县乌江镇);阿维.三唑磷(总有效成分含量:10.2%,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三唑磷10% 阿维菌素0.2%,农药登记证号:PD20120350,净含量:280毫升,生产日期:2021.01.12,质量保质期:二年,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庄);涉嫌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200


1、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农药产品;

2023.3.20

2023.4.10

仁农(农药)罚〔2023〕8号


检查发现

眉山市

仁寿县


仁寿县XX农资经营部

仁寿县XX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劣质农药产品案

2023年3月30日,仁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宝飞镇执法检查农资店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农药草甘膦异丙胺盐8瓶(有效成分含量:草甘膦30%,剂型:水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080368、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1年1月6日,质量保质期:二年,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维纳代森锰锌2袋(总有限成分含量:80%,剂型:可湿性粉剂、净含量:1000克 农药登记证号:PD201404332,生产日期:2020.1.3,质量保质期:二年,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93号大上海时代广场26楼);涉嫌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200


1、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农药产品;

2023.4.10

2023.4.28

仁农(农药)罚〔2023〕9号


监督抽检

眉山市

仁寿县


仁寿县满井镇XX农资经营部

仁寿县满井镇XX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2月16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过期农药“三苯基乙酸锡”20袋,货值总额为90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过期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农药)》(修订)相关规定

2200


依法没收过期农药“三苯基乙酸锡”20袋

2023.2.16

2023.3.27

仁农(农药)立(2023)2号


监督抽检

眉山市

仁寿县


仁寿县满井镇XX农资门市

仁寿县满井镇XX农资门市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2月10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过期农药“哒螨灵”100袋,货值总额为100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过期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农药)》(修订)相关规定

2200


没收过期农药产品“哒螨灵”100袋

2023.2.16

2023.3.27

仁农(农药)立(2023)3号


监督抽检

眉山市

仁寿县


四川XX农业有限公司

四川XX农业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1月31日,仁寿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过期农药“阿维·甲氰”27袋和28-表高芸苔素内酯70袋,货值总额为83.5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过期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农药)》(修订)相关规定

2200


没收过期农药产品“阿维·甲氰”27袋和28-表高芸苔素内酯70袋

2023.2.13

2023.3.27

仁农(农药)立(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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