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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交通运输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2022-09-14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62/2022-00090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2-09-14
 发布机构  仁寿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程序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决定》(交法规〔2020〕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仁寿县交通运输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一、我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为办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时由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教学车辆购置证等五项证明事项。

二、我局工作人员在办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备案时,申请人可自行选择以上证明事项是否进行承诺制,不得强行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述事项由工作人员可通过部门内部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信息进行核实。

三、对相关办事指南进行修改完善,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范本附后),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

四、局行政审批股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服务中心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将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告知承诺审批与执法人员事中核查监督、事后监管有机结合,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五、依法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申请人诚信档案和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应当依法采取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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