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

图片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仁寿垒鑫矿业有限公司)
2026-03-1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74/2026-00028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6-03-16
 发布机构  仁寿生态环境局      
 公开程序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仁环法行罚字〔2026〕1号

当事人名称:仁寿垒鑫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7866856379

负责人:黄XX  居民身份证号码:511XXXXXXXXXXXXXXX

地址:仁寿县宝飞镇民权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了“仁寿县宝飞镇民权村年产480万吨石灰石骨料加工生产线项目”。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张XX身份证复印件》《垒鑫矿业公司与张XX劳务合同》《垒鑫矿业公司总经理任命文件复印件》《“仁寿县宝飞镇民权村年产480万吨石灰石骨料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2026年1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1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10张)》《黄XX、张XX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四川中安恒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2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计算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109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零玖佰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3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