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36201212 网站标识码:5114210002.
| 不予处罚决定书(仁寿县花房永宏机砖厂) | ||||||||||||||||||
| 2026-01-19 作者: 点击数: | ||||||||||||||||||
|
||||||||||||||||||
|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不予处罚字〔2025〕9号 当事人:仁寿县花房永宏机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6804009639 法定代表人:金X 居民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X 地址:仁寿县富加镇音堂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决定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记录单》(检验报告编号:20250920009),以及由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2025年9月20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金浩、李龙、黄明友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情况 我局依法送达了《不予处罚事先告知书》《不予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5日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