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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仁寿县宏利耐材有限公司) | ||||||||||||||||||
2025-04-1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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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仁环法行罚字〔2024〕3号 当事人名称:仁寿县宏利耐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207259837W 负责人:黎xx 公民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xx 地址:仁寿县汪洋镇临江村(四川仁寿经济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窑炉焙烧、烘干工序正常生产,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布袋除尘器。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行政执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告知你公司及法人代表违法事实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485000.00元(大写:肆拾捌万伍仟元整)罚款,对法人代表黎红运处人民币97800.00元(大写:玖万柒仟捌佰元整)罚款,并明确告知你公司及法人代表有权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 2024年10月18日你公司提交听证申请,2024年11月7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公司主要提出四点申辩理由:一是申请人及时整改且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二是申请人认为法律适用前后矛盾,应当撤销行政处罚;三是申请人认为法律条款不当,应当撤销行政处罚;四是申请人认为已过二年追诉期,应当撤销行政处罚。我局对第一条予以部分采纳,对二、三、四条不予采纳:责改通知书是在立案调查初期要求企业及时整改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在案件调查办理中,根据调查的证据可能会出现对违法事实认定条款有变更的情况,所以适用的法律条款也会变更;环保三同时制度就是要求企业按照要求落实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这种违法行为至发现之日起仍在延续,故不存在超过追溯期的说法; 鉴于你公司系首次违法,生产时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作为燃料,使用喷淋设施减轻粉尘污染,2023年10月自行环境监测的报告显示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均为达标。加之,你公司前期未安装布袋除尘器是由于对环评规定不清楚,明确规定后迅速新增一台布袋除尘器对窑炉废气中的颗粒物进行收集处理,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集中收集处理焙烧窑炉废气中粉尘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万圆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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