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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克鲁格科技有限公司2025.4.7)
2025-04-0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74/2025-00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5-04-07
 发布机构  仁寿生态环境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仁环法行罚字〔2024〕16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克鲁格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0953265397

负责人:刘xx 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xx

地址:仁寿县富加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在厂区内设置有污水排放口,且张贴有“污水排放口”标识。该污水排放口处出水经约70m长的排水管道进行排放,该管道途经厂区应急池,且在应急池处设置有2个阀门,一处阀门通往厂区事故应急池,另一处阀门通往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井口。

以上事实有1.现场勘验笔录(2份);2.现场照片;3.行政执法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罚款413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壹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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