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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乙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
2024-03-0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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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仁环法行罚〔2023〕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15114213144993939 法人代表:廖x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x2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仁寿经济开发区 仁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塑工序生产时未使用配套的VOC污染治理设施。执法人员从2023年12月9日开始,对你公司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询问及收集资料,查实了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行政执法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以《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仁环罚告字〔2023〕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注:当事人需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缴款人相关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四川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后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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