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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仁寿县珠加乡兴旺机砖厂)
2024-02-1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74/2024-00012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4-02-19
 发布机构  仁寿生态环境局      
 公开程序 

眉山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环罚〔2023〕21号


仁寿县珠加乡兴旺机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665359069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明身份证号码:511121********7714

地址:仁寿县珠嘉镇棚村2组

我局从2023年11月30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破碎车间进料口处(鄂破机、笼筛)未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行政执法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仁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注:当事人需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缴款人相关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四川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后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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