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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2A005号) | ||||||||||||||||||
2022-06-1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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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周某 家庭住址:成都市xx 邮政编码:610096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主要证据 : 1.《现场检查记录》(仁)应急现记〔2022〕A010号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仁)应急责改〔2022〕A010号1份;3.对公司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1份;4.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书证材料数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仁寿县财政局,账号4052010400105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仁寿县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仁寿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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