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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仁寿县文林风暴电竞网咖网吧)
2022-06-16   作者:林开源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71/2022-000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6-16
 发布机构  仁寿县文广旅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仁)文罚字〔2022〕第001号

当事人:仁寿县文林风暴电竞网咖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51142120030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黄佳

住所(住址):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二段189号(中铁仁禾)11栋1楼

2022年4月28日15时55分至16时14分,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高菊花(川Z351021)、郑燕(川Z351027)在向现场负责人郭琳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二段189号(中铁仁禾)11栋1楼的仁寿县文林风暴电竞网咖网吧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吧正在营业,证照齐全且悬挂明显位置,营业面积600.94平方米,有电脑90台。执法人员在20、21号机发现疑似未成年人2名,经现场询问20、21号机上网人员均为17岁,未满18周岁,比对网吧前台主机登记信息,身份信息不一致。该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涉嫌违规经营行为,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让20、21号机上网人员填写了《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2022年5月7日,我局收到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移送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件线索的通知》,接到市局移交的相关线索后,2022年5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2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网吧法定代表人黄佳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并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事实。

现已查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证据有:1、文书编号为(眉)文综检(勘)字〔2022〕第03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1份,证明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和涉案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2、《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黄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法定代表人黄佳的身份信息;3、对法定代表人黄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检查情况。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眉仁)文罚告字〔2022〕第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止2022年5月18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仁寿县人民政府或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寿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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