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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余某君)
2022-04-21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67/2022-00047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2-04-21
 发布机构  仁寿县住建局      
 公开程序 

规划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住建罚〔2021〕139号

被处罚人:余某君

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仁寿县珠嘉镇公路街433号居民住宅楼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燃气,以上事实有1. 调查询问笔录; 2.大化镇派出所询问笔录; 3.大化镇派出所提供影像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第五款的规定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0版)》第356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仁寿县财政专户),地址: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261 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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