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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
2022-04-21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67/2022-00042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22-04-21
 发布机构  仁寿县住建局      
 公开程序 

规划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住建罚〔2021〕94号

被处罚人:李某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美的·云溪郡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存在不在岗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劳动合同; 3、项目负责人任命书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你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立即整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现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二、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予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仁寿县财政专户),地址: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26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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