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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核准、备案)
2014-10-3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4-00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10-30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行政权力编码:008570155-A-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核准、备案)  

实施主体:仁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68号),第二条第四款“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内全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3.《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第一章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其中: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  

4.《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第一章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第一章第三条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备案”。  

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6.《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四条:“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国家发展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一、下放核准权限。原由我委核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8.《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57号)。  

9.《四川省外商投资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4〕17号)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为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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