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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仁寿县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4-2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2-000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4-20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失效

仁府发〔2018〕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6日   

仁寿县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仁寿县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修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县水务局是我县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设施的统筹规划部门;县住建局是我县城市新发展区域排水设施的组织建设部门;县供排水公司是我县城市建成区内排水设施的完善和建设单位;县环保局是我县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是我县城市河道、公共排水管网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县供排水公司、仁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仁寿鑫龙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是我县城市排水设施的具体养护、维护和管理单位。   

县环保、发改、国土资源、财政、卫生防疫、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排水规划与污水处理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县水务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内容。   

第五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排污口位置必须设立标志牌。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排入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经县水务局审查同意,确保排污口的设置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要求。   

第七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化粪池及有关活性污泥截污池、塘。   

未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覆盖的城市生活服务区,应当按规定配置格栅井、沉淀池或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县供排水公司参与,验收合格后交付县供排水公司具体维护和管理。建设档案应当报送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备案。   

第九条 城市区域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城市排水许可   

第十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严禁排水户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下列排水户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前应当对排水进行预处理并达到有关排放标准:   

(一)排放工业污(废)水、医疗污水等的企事业单位;   

(二)排放污水的宾馆、酒店、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屠宰场、养殖场、农贸市场等;   

(三)排放污水的机动车清洗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制品场等。   

前款所规定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由县水务局根据污水排放标准确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与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向县水务局提交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县水务局收到排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安排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检测;监测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测报告。县水务局应当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市排水水质标准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城市排水标准的,不予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各类建筑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水的,应当在排放前申请临时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提交已建预沉淀设施等预防堵塞排水管网设施和排放污水水质达标的有关资料。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五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期限和排放口位置排水。   

第四章 城市排水水质监测   

第十六条 由县环保局负责定期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工业污水水质进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建立城市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和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为监测机构提供采样条件与必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企业的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企业对进水、出水水质进行抽样检验出具的水质检测报表,应当报送县环保局。   

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水质的监测结果,由县环保局每月依法向社会发布。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报送进水量、排放水量、水质报表、监测资料。   

第五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协议、招标等公开方式取得。县水务局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运行评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县环保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水水质水量发生突变、出水超标、运行障碍或者发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作出应急处理,并向县水务局、县环保局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资料。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企业因设施检修、大修等,需部分停运或停运的,应当提前l5个工作日,报告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污水处理企业同时应当报县水务局备案。因大修或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停运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县水务局、县环保局。   

第二十二条 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县水务局在收取水资源费时按当地城市供水价格分类标准一并计量收取。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不再交纳排污费。   

第二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泥应当进行稳定化处理,指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处理后的污泥填埋时,应当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泥及其产生沼气的开发利用和中水回用,推广先进的、经济节能的科研成果与技术。   

第六章 设施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我县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养护、维修工作,由县供排水公司具体负责。原由仁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负责的金马河截污干管,移交县供排水公司负责养护和维修。   

(二)城市防洪、防涝、排涝,湿地公园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及排污管理,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   

(三)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厂区内污水管网的养护、维修由仁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厂区外(文林工业园区规划区范围除外)污水管网的养护、维修、疏通及排污管理,由县供排水公司负责。文林工业园区规划区范围内污水管网的养护、维修、疏通及排污管理,由仁寿鑫龙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负责。   

(四)城区自建的排水设施和其连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支管范围内的设施养护工作由产权所有人负责。城区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排水设施养护工作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由县房管局负责监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由文林镇有关社区负责监督。集贸市场、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开办摊区市场的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由县供排水公司负责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排水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汛期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确保汛期排水安全。   

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破损、管道堵塞等问题,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疏通。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抢修排水设施、疏通排水管道时,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环卫、电力、通讯、供水、燃气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不得阻挠。   

第二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保障,如遇管网重大维修抢险,实行“一事一议”,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据实解决。补偿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所需经费,通过县财政预算和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渠道筹集资金进行统筹。   

第二十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的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由县住建局、县规划局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确定。   

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埋设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管线的,应当征求县水务局意见,并按照城市管线统一规划进行施工。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   

(四)在排水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   

(六)城区自建的排水设施和其连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支管范围内的设施养护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城区住宅区排水设施养护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所有权人,集贸市场、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开办摊区市场的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人,因未及时养护、维护排水设施,造成污水横流的行为;   

(七)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的监督、处罚工作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   

第三十二条 因建设项目需要移动、临时占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应报县水务局和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同意。   

第七章 污水再生利用及中水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同步安排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河湖景观、城市园林绿化、环卫和车辆冲洗等行业应当使用中水。   

第三十五条 中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水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六条 中水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日常维护,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和中水水质符合标准。禁止中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中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其出口必须标注“非饮用水”字样。   

第三十七条 供应中水实行计量收费,中水水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物价核定部门依法核定。   

第三十八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中水水质达不到标准使用或擅自停用的,应当责令整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举报中心设在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第四十条 违反本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是指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   

(二)“城市排水”是指在城市生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和降水径流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净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为。   

(三)“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站)、排水管网、中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计量器、加压站等各类设施以及城市区域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等组成的总体。   

(四)“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县水务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乡镇可参考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排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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