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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仁寿清陶古建装饰材料厂) | ||||||||||||||||||
2023-02-2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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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环罚〔2022〕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207257698C 法定代表人:郭xx 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 地址:仁寿县汪洋循环经济园区 我局从2022年10月20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修建了新型仿古装饰材料生产线,新建有辊道窑、风干窑等生产设施。 以上事实有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行政执法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仁环罚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截至2023年1月10日,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玖千元整(小写:¥19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仁寿县支行户名:仁寿县财政局 账号:2313398109024900381 项目编号:9990149 项目名称: 一般罚没收入 。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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