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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 ||||||||||||||||||
2020-04-2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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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付标准。定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6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6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6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减少100元,起付标准不累计递减。II类门诊特殊疾病一个自然年度内只付一次起付标准。转诊转院只付一次最高起付标准,转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两级医疗机起付标准之差,转入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再重新设置起付标准。退休人员在上述起付标准基础上减少1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不低于50元。 (二)报销比例。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为基准:在职人员按72%+年龄*0.3%计算,退休人员按75%+年龄*0.3%计算。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上浮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下调5%;未经等次评审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相应级别的基础上下调5%;当年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2倍以上的参保单位职工,增加5%的报销比例;主诊断为II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增加5%的报销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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