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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方式
2019-11-14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458638188a/2019-000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9-11-14
 发布机构  县医疗保障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参保人员入院时,个人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预付医疗费的具体数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参保人员结算。参保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应履行登记备案制度,并按规定在已开通直接结算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直接结算。在未开通直接结算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相关报销凭证回参保所在地的医保业务经办机构办理。  

三、参保人员当年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28日,逾期未报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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