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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2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200/2017-00050tp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6-20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征收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县各参保单位、个体参保户: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已公布2016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5781元,按照眉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征收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眉社险〔2017〕14号)精神,现就我县征收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 

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各用人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必须同时申报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及失业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各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在每月10日前申报当月的人员增减表。 

个体参保人员,由参保人申报缴费。其中未超龄人员(女性不超过50岁,男性不超过60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须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眉山市内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成都银行各网点申报缴费;新参保人员、超龄人员以及当年缴费不足一年的人员请到社保中心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以企业在岗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申报,最低按3290.00元,最高按16445.00元确定。对于工资收入水平未达到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在2016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60%之间如实申报缴费。缴费比例为27%,其中:单位19%,个人8%。 

(二)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按2016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分七个档次确定,七个档次全年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为5262.6元(40%);6578.4元(50%);7894.2元(60%);9209.4元(70%);10525.2元(80%);11841元(90%);13156.2元(100%)。所需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三、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017年度,我县用人单位在岗职工身份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按3290.00元,最高按16445.00元确定。其中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按其参保单位类别予以确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4%。 

四、退休手续及丧葬手续办理 

(一)2017年当年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65781.00元核定。 

(二)2017年度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人员,其丧葬费计发基数按65781.00元核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办事群众在同一时间段内前来核算待遇造成人员积压,县社保中心对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和丧葬手续的人员依次进行了排号,请办事群众按排号日期到县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费时限 

全县个体参保人员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从6月20日起,截止时间统一确定为2017年12月20日,超过缴费时间,按现行政策规定,不允许补缴。 

 

仁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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