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仁寿县水利局 |
仁寿县水利局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文件: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1186 号) |
本部门推送至税务部门,由税务代收。 |
2 |
开采矿产资源 |
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文件: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1186 号) |
本部门推送至税务部门,由税务代收。 |
3 |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 |
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文件: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1186 号) |
本部门推送至税务部门,由税务代收。 |
4 |
排放废弃土、石、渣 |
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文件: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118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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