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
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 |
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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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划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不改变用途和使用条件 |
政府性基金收入 |
国有土地划拨转出让审核 |
(一)原职工享受房改政策所购房屋第一次转让,根据1999年省政府令第130号规定,按所在地基准地价10%补缴土地价款。 (二)工业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市场评估价的40%收取:工业用地以外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市场评估价的60%收取。 |
仁寿县人民政府制定文件:仁府发【2016】34号 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
本部门推送至税务部门,由税务代收。 |
3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土地收益价款 |
政府性基金收入 |
经济适用房取得完成产权缴纳土地收益价款 |
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届时经济适用住房计征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x30% 经济适用住房计征价格=计征单价(在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考虑经济适用住房特点及入住人群特征等因素下浮10%来确定且每3年公布一次)x产权证书确定的房屋面积。 30%比例系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党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文件:仁住建发【2025】88号 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确定经济适用房取得完成产权单价的通知 |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 |
本部门推送至税务部门,由税务代收。 |
4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
政府制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土地复垦条例》;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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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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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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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储备土地临时用地租金 |
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政府储备土地临时使用 |
按照该临时用地城市规划用途的片区基准地价为基数,除以规划用途确定的使用年限 |
政府部门,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仁寿县财政局 |
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 2.仁寿县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仁自然资规发〔2022〕17号) |
由使用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
8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储备土地临时用地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储备土地临时使用 |
按照该临时用地城市规划用途的片区基准地价为基数,除以规划用途确定的使用年限所得结果的20% |
政府部门,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仁寿县财政局 |
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 2.仁寿县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仁自然资规发〔202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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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县级及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1.住宅类:80元∕件; 2.非住宅类:550元∕件; 3.证书工本费:10元/本; 4.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5.按相关政策规定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 |
政府制定,发改委、财政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8.《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13号) 9.《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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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川财综〔2003〕26号,川财综〔2016〕3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川财税〔2023〕5号,川财税〔2023〕20号 |
本部门出具植被恢复费缴款通知书,业主凭通知书到税务部门缴费。 |
11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勘查(采矿)许可证证载勘查面积收费 |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
政府制定,国务院、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
由本部门推送至县税务局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