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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粮政策补贴明白纸
2022-06-2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A083/2022-0006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6-27
 发布机构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补贴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补充规定: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五保户承包的耕地,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面积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核减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明确如下:

1.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4.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5.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补贴标准

根据补贴补贴资金总额和全县核实补贴面积统筹确定统一补贴标准。

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一)补贴对象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我县区域内水稻、玉米实际种植者,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补贴面积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为县域内本年度水稻和玉米实际种植面积。以确权面积为基础,按相关程序审核确认补贴面积。

(三)补贴标准

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全县核实的水稻和玉米种植面积(即补贴面积)统筹确定统一补贴标准。

三、稻谷目标价格补贴

(一)补贴对象

稻谷补贴对象为:我县区域内稻谷实际种植者(包括普通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

(二)补贴面积

以确权面积为基础,按相关程序审核确认本年度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对国家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种植的稻谷不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全县核实的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即补贴面积)统筹确定统一补贴标准。

四、种粮大户补贴

(一)补贴对象

县域内的种粮农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小春粮食作物为小麦,大春粮食作物为水稻、玉米。粮食作物间、套种不重复计算。种植大小春两季的面积不重复计算,按种植面积大的一季计算。

2.补贴门槛:种粮农户30亩,家庭农场100亩,土地股份合作社200亩,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亩,农业企业500亩。(备注:果树行间套种小麦、玉米两种主要粮食作物的,按当地的习惯种植密度折算为净作种植面积)

3.耕种必须符合当地主要种植模式和技术要求,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不得粗放种植。

4.能独立承担种植风险,自负盈亏,并享有产品处置权。制种企业或单位不纳入补贴面积统计范围。

(二)补贴面积

2022年起,种粮大户补贴实行按核实的本年度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实际种植面积是指:在本年度收获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

(三)补贴标准

根据当年上级下达的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和当年核实的补贴面积,结合县上出台的补贴政策,统筹确定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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