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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第10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2019-05-1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9-001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9-05-17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府发〔2019〕19号   

 

仁寿县2018年第10批城市建设用地已于2019年5月7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仁寿县2018年第10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276号)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仁寿县2018年第10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   

仁寿县文林镇八里社区2、4、9组,大道社区2组,高笋社区2、3、8组,学堂社区6、8组共21.0407公顷(315.6105亩)土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2040元/亩的10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统一年产值2040元/亩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2040元/亩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寿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仁府发〔2013〕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征地涉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寿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的通知》(仁府发〔2017〕47号)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6〕24号)执行。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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