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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民政局对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40号建议答复的函 | ||||||||||||||||||
2020-09-2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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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办事的建议》(第 40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按照《四川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证明;档案保管部门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可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的,婚姻登记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下列材料两项及两项以上可以视为充分证据: 1.户口簿或常住户口登记表上夫妻关系的记载。 2.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单位履历表或人事档案复印件。 3.两名以上近亲属或邻居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需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原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婚姻登记的证明。 5.有关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需加盖使用单位印章。 6.有夫妻关系记载的公证书原件; 7.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 因此,补领结婚证的居民并非必须到村(社区)开具证明,而是能够提供婚姻档案(档案遗失证明)或在上述各项材料中提供两项及两项以上皆可。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员教育培训。重点从思想道德、政策理论、业务技能和行为礼仪等方面着手,提高婚姻登记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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