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006100202
根据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川14执恢23号之一、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14执恢23号,将胡建明、余英位于文林街道奎星街161号2幢1单元1楼101、文林街道奎星街161号2幢1单元2楼201(0107215、0107214、仁国用(2002)第2102号)不动产转移登记为王月生。我机构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6月10日
上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杨芳、罗熙涛) 下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仁寿县宝飞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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