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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征求《仁寿县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运行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2018年11月15日    来源:

仁寿县水务局

关于征求《仁寿县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运行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运行监管,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和《仁寿县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仁寿实际,我局制定了《仁寿县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运行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话(工作日)联系仁寿县水务局办公室:028-36241102  

二、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qq.com  

三、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仁寿县文林镇南坛路76号仁寿县水务局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仁寿县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运行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仁寿县水务局   

2018年11月16日  

仁寿县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运行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运行监管,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和《仁寿县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仁寿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的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是指对已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是指通过城镇排水管网,对所接纳的生产经营废水、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单位。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县环保局是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监管部门,县经信局是我县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部门,污水处理厂所在地的园区管委会、镇乡人民政府是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安全生产和运行的日常监管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住建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国资金融局、县工商质监局、县爱卫办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仁寿鑫龙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仁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黑龙滩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直接负责所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 仁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全域污水处理一期及县城、视高、汪洋等20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的运行管理,仁寿鑫龙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全域污水处理二期、三期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设施的运行管理,黑龙滩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黑龙滩镇辖区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设施的运行管理。如有调整变化,以县政府通知为准。  

县城公共排水管网的养护、维修按《仁寿县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乡镇级河(湖)长应当对尾水排入本河(湖)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散排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强对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确保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水质达标。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评估考核,取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方可运营。评估考核不合格的,由县水务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评估考核仍不合格的,县人民政府将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第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建立生产运行台账规范运行,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各项有关规定,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应按时向县水务局报送生产运营月报、年报等运营管理资料。主要包括:进出水水量、水质、设备完好率、运行经济指标、污泥量、安全生产、水质检测报告等。   

第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运行、维护及安全规程,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测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水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环保要求在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县环保局联网。   

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装置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损毁,对污水处理厂的液位计、进出水流量计等计量仪器定期鉴定和校准。  

第十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保持污水处理厂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部分停运、停运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和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在2小时内报告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和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恢复正常运行后,也按前述要求报告。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问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和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报告:  

(一)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参数,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重要设备或配套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正常运行的。  

接到报告后,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和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污泥处理处置运营单位应严格按照《仁寿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监管办法》安全处置污泥及固体废物,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严禁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要求处置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  

第十七条 对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实行运行考核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结合日常检查,评估考核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绩效考核结果与付费挂钩,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牵头考核单位制定。牵头考核单位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检测和运营评估。  

第十八条 对仁寿鑫龙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的运行绩效考核由县国资金融局牵头负责,会同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对仁寿首创水务有限公司的运行绩效考核由县水务局牵头负责,按照《球溪河(仁寿段)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一期工程PPP项目合同》及《球溪河(仁寿段)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一期工程PPP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对黑龙滩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行绩效考核由黑龙滩风景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水务局、县环保局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印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局、县水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污泥或随意倾倒污泥的。   

(三)污水处理厂不按规定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止的。  

(四)未按规范贮存危险废物、不按要求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的。  

(五)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  

(六)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   

(八)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必威体育平台,必威体育app行为。  

第二十三条 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管及绩效考核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据实保障。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的村级、集聚点生活污水处理站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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