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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刘旭、彭霞)

2018年08月15日    来源: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刘旭、彭霞)

编号:201808150317  

刘旭、彭霞所有的位于仁寿县陵州路一段151号香益苑1幢5单元1楼2号(房屋/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仁国用(2009)字第4153号)已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刘旭、彭霞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8月15日 

上一条: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冯立东) 下一条:仁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拟设置仁寿文林镇杨少举口腔诊所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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