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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王兴文)
(编号:201903210123)
王兴文,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²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监证:0012217、仁国用(2000)字第1587号 |
王兴文 |
? | ? | 43.12 |
商业 |
仁寿县清水镇西街1楼 |
? |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兴文
2019年3月21日
上一条:县发改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下一条: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继承、受遗赠)(黄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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