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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李红志)
(编号:201907300365)
李红志,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²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仁国用2003第4203号 |
李红志 |
? | ? | ? | ? | 仁寿县禾加镇西街 |
? |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红志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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