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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仁寿县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09月29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仁寿县税务局

关于统一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便利纳税人办税,减少申报次数,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川税发〔1993〕146号)规定,现就仁寿县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仁寿县税务局       

2019年9月29日      

上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代丰羽) 下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刘林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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