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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仁寿县税务局
关于统一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便利纳税人办税,减少申报次数,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川税发〔1993〕146号)规定,现就仁寿县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仁寿县税务局
2019年9月29日
上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代丰羽) 下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刘林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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