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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昌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仁劳人仲案〔2025〕137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6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地址:仁寿县怀仁街道仁寿大道二段4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
上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王捷、李蔚) 下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吕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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