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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刘盾宇)
编号:202408120429
刘盾宇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仁国用(2015)第0504号 |
刘盾宇 |
107.9 |
城镇住宅用地 |
黑龙滩大坝东路121号黑龙滩龙潭怡景2栋1单元1层2号 |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盾宇
2024年8月12日
上一条: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继承、受遗赠)(苏秋云) 下一条: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继承、受遗赠)(姜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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