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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205110225)
李凯伦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仁国用(2012)第5488号、0149435 |
李凯伦 |
110.62 |
住宅 |
钟祥镇毅洪路9号(钟祥镇)1幢2单元3层1号 |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凯伦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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