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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魏刚毅、胡丽嫔)
(编号:202107230313)
魏刚毅、胡丽嫔因保管不善,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面积m²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 | 仁国用(2010)第9430号 |
魏刚毅、胡丽嫔 |
? | ? | ? | 住宅 |
文林镇先锋街二段99号(丽都滨河二期)10幢1单元5楼2号 |
土地分摊面积:19.4 |
特此声明
声明人:魏刚毅、胡丽嫔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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