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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李加琳)

2021年04月29日    来源:

编号:202104290200

根据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川1421执恢143号,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川1421执恢143号,将代广兵毛云霞名下房产仁寿县文林镇先锋街二段155号(丽都滨河三期)8幢1单元6层3号住宅(仁国用(2014)第2756号,监证0196258、0196257)的房产转移登记为李加琳。我机构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4月29日 

上一条: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继承、受遗赠)(赖文霞) 下一条:关于开展全县林权证明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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